
导读:
近日,在北京召开了一场关于山西临汾侯瑞青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在侯瑞青交通死亡事故的处理中,有关部门涉嫌存在一系列的程序违法,涉嫌血检、车速测定、环卫车辆逆行等方面的造假,毁灭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证据、本应对关键当事人张某调查取证却长达八个多月不让露面,环卫部门非法拦截车辆,违法执法,让违法车辆继续违法行驶,以过失、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等违法行为。
莅临论证会的专家有:
夏家骏,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当选为“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
郭道晖,法学泰斗,“法治三老”之一,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生导师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
付小平,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文华,著名学者,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
吴丹红,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贾霆,著名律师,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著有《法庭较量》一书。侯冬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自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法制晚报、中国投诉网、《中国报道》杂志、国际新闻网、香港国际评报的记者旁听了论证会。
据山西省临汾市3.10重大交通死亡事故中遇难者侯瑞青的母亲杨小云介绍:
一、交警大队认定侯瑞青在交通事故中系醉驾,但涉嫌违法取证。
(一)血样提取送检程序违法。
在本案中,交警大队一未按照规定全程监控血样的提取封装、封存过程,二未将提取的血样及时送至相关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交警大队在对于血样的提取环节、密封环节、储存环节、送检环节、血液的审查环节均未依法进行。
(二)血样鉴定结论报告的做出涉嫌程序违法。
本案事故发生在2018年3月10日,血液抽样时间在3月10日,按照法律规定交警大队应自3月13日前制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但我们作为事故死者侯瑞青的家属,直到3月27号才收到检测结果。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做出涉嫌程序违法。
本案中,尧都区交警大队直至5月30日才给遇难家属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距离事故发生已时隔80天,而《事故认定书》后的日期写成5月15日。
二、唯一能还原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离奇被毁。
(一)行车记录仪被人为损毁。
事发时,侯瑞青所驾驶的车辆上装载有行车记录仪,是能够还原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证据。事故发生后,我们多次向承办交警张某了解事故现场的实况、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和现场照片,受到重重阻挠。直到事故发生13天后(3月22日下午),张某被迫才安排两名交警协同我们去安顺事故停车场找到行车记录仪,但却发现行车记录仪早已被人为损毁。
(二)事故停车场监控或离奇断片、或无法播放。
因行车记录仪被毁,我们遂要求调看事故停车场的监控,再次受到阻挠,直至3月26日下午6点多才打开事故停车场的监控,但发现:一是直射侯瑞青驾驶车辆的监控录像无法播放,二是影射该车辆的摄像头莫名的断片、黑屏两次,而时间又恰巧是侯瑞青去世的3月12号下午。
(三)交警大队认定侯瑞青超速驾驶,缺乏任何证据支持。
本案中,事故发生路段所有的红路灯路口绝大部分并未设置摄像头,即便设置也形同虚设,说并未打开。而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尧都区交警大队便认定侯瑞青系超速驾驶。
三、案中农用三轮车,系张某受临汾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曹某违规强令所驾驶操作,曹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一)临汾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稽查大队(以下简称“临汾市环卫大队”)应对其工作人员曹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事故系侯瑞青所驾驶的车辆与张某所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所导致。但在事故发生时,张某并非受其个人的主动意识驾驶三轮车,而是系受临汾市环卫大队工作人员曹某的违规强令所驾驶操作,而曹某的行为又是履行临汾市环卫大队查处违规车辆的职务行为,故临汾市环卫大队应对曹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二)临汾市环卫大队无权设卡随意拦查过往车辆。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临汾市环卫大队并无权在道路上随意拦截过往车辆。而本案中,临汾市环卫大队无肆法律,驾驶非警用面包车,并在公共道路上拦查三无并严重超载三轮车,其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违规,并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临汾市环卫大队强令张某违规操作驾驶车辆,应对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张某的农用三轮车实际已受临汾市环卫大队控制,临汾市环卫大队不仅强令张某上大桥,且在三轮车发生故障时,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且将驾驶的车辆占满车道,导致侯瑞青未能及时躲避,造成悲剧发生。因此,临汾市环卫大队应作为本案事故的当事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名律师贾霆认为这个案子实际上最关键的问题是真相,到目前为止,我认为本案的真相并没有查明。我个人认为是交警部门有一些信息没有公开。
尧都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三方当事人,A方是杨女士的儿子,第二个就是机动三轮车的司机,第三个是曹某,曹某是坐在机动三轮车上的人,如果把曹某列为当事人是不太合适的,驾驶员是张某,曹某是坐在副驾驶上的。
如果杨女士说的属实,环卫大队的面包车逆行,当事人应该是面包车的司机,不应该是曹某。
曹某有没有责任?他作为环卫大队的人员,他是强制张某驾着车去停车场,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行政行为跟本案的交通事故有没有因果关系?
我个人认为它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应该是单独的通过另外一个行政途径来解决的。
杨女士提到血样没有送到临汾去检测,临汾是一个地级市,有很多鉴定机构,却送到偏远的翼城县,程序上是有问题的。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丹红教授说:
对方的车是套牌,一个是超载,一个是无尾灯无反光贴。
当时这个车应该是不允许上路的,是由环卫队的曹某押着这个车在路上行驶。这种情况下,在晚上时间是11点多,超载还有无尾灯无反光贴都会影响到后车的判断,尤其是无尾灯。
按照张某的陈述和曹某的陈述,他们的车速当时是20迈,他们的口径应该是对过的。
包括曹某和张某他们都不约而同的说这个车的速度是20迈,我们有时候自己开车都很难判断车速,40迈、60迈很难判断,差20迈的误差很难判断,为什么不说一个20迈,一个25迈,为什么都说20迈,这个比较可疑。
第二个问题,是程序方面的问题,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
3月10号是事故发生的当天,3月12号侯瑞青去世,3月22号你们找到了行车记录仪,3月26号你们去调取监控,中间的时间有一个间隔。这个间隔里面对方可以做很多的手脚,为什么说这里面一定是做了手脚呢?
因为正常的情况下,事故发生以后,很多的证据都要进行封存的,不可能有人为去破坏的。但这个案件里面有非常明显的人为破坏的痕迹。
3月12号侯瑞青去世的时候,事故车是扣留在停车场里面的,按理说是不会有人去动的,但是就在那一天,他的摄像头出现了断片和黑屏,这是不正常的。他断片和黑屏不是说这个摄像头整个坏了,而是就在那一时刻,就在3月12号下午那个时间段没了,这种不是自然造成的,一定是人为,比如有人去删除了或者怎么样,这个证据可以再进一步核实一下。
就算删除,也会有人为删除留下的痕迹。在3月22号查到了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外观没有坏,基本是扯下来的,或者外观基本是完好的,而里面的储存卡内存条坏了,这种情况下,正常的自然的状况下不会发生。
一般你整个行车记录仪外表都撞的破破烂烂的,可能里面内存卡还是完好的。但现在外面是完整的,里面内存卡折断了,这种情况几乎不会发生,表现出人为损坏的原因。
结合3月26号你们去调取监控的时候,对方有很多干扰的行为,对方在阻碍你们的证据调查的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时因为环卫队不合法的执法行为,跟交警队来查处这个事故,因为都是属于执法机关,可能存在一定的包庇行为,在公正性上面是存在问题的。
著名学者王文华教授指出:
在程序方面,在责任认定方面,确实存在一些疑点。
在程序认定方面,比如说关于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还有超速的监控,以及血液的检测等等一系列的环节当中,出现一个可疑的情况,也不是说没有先例,问题是在本案当中,大概有七个八个,甚至不止七八个疑点丛生,矛盾重重,这就是一个问题了。
如果我们说现在还在责任事故的认定当中,是一个行政的执法程序,如果在诉讼当中,这个案件程序错了,就是一个错案,实体错了还不等于全案错,但如果程序错了,就是一个错案,很难得出一个公正的结论。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一个死亡了,一个没有出现,三轮车的车主张某,一直没有出现。
张某作为一个直接案件当事人,也是其他一些事实重要的证人,他是应该出来协助案件调查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道交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在复核过程中,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有疑问的话,应当召集各方到场,听取各方意见,以便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因此,现在既然张某还在,既然其他的一些证人还在,这个车不管毁损成什么样,车还在,对车况的检测,很多调查事实的手段,目前还是可以采取的。
不管是对人证物证,我们要求交警大队以及他的上级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要依法查清事实,给各方当事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法学泰斗夏家骏、郭道晖、著名学者付小平、律师侯冬梅均呼吁有关部门对涉案机构涉嫌毁灭证据、制造伪证予以调查,还原事件的真相,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青天白日,怎能如此敷衍草率?有关部门对涉案机构涉嫌毁灭证据、制造伪证予以调查,还原事件的真相!!!